根据《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东金〔2022〕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东金〔202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用于《实施办法》中相关奖补资金申领。
一、申报条件
(一)东莞市金融人才奖励补助
1.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在莞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即2020年1月1日(含)前入职的人员。
2.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一年内,即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从外地引进我市工作的人员。
上述两种人员均需符合《东莞市金融人才目录及评价标准》(附件1)相应类别条件。
(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
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一年内,即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通过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北美精算师(ASA)、深港澳金融科技师(SHMFTPP)等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一种或以上证书并承诺在所在单位连续全职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
(三)柔性人才奖励
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即2022年1月1日(含)后,在不改变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对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与辖内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开展行业研究、业务拓展、支持保障、金融科技等工作的金融人才。
二、奖补标准
(一)东莞市金融人才补助标准
(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标准
(三)柔性人才奖励标准
三、申报材料
纸质申报材料采用A4纸,一式两份;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材料应清晰、且大小与原件相符,所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封面及骑缝章)。用人单位应当核实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核对复印件材料与原件相符,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盖公章。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用光盘或U盘储存)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一)金融人才评定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书:《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定申报书》(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
2.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近半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含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20年1月1日(含)前入职的人员提供近半年在我市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纳记录,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从外地引进我市工作的人员提供从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至今的记录)等材料;
3.任职履历材料:近三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所有工作合同、劳动合同或聘书、聘用协议(如存在离职情况,请提供上一个机构的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4.行业业绩材料: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等(包括但不限于《东莞市金融人才目录及评价标准》中行业业绩所提及内容);
5.职称材料和专业认证材料:职称证书、专业证书。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用人单位公章(封面及骑缝章),同时提交《申报书》的电子版、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和《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定申报汇总表》(附件3)。
(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4);
2.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3.工作关系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报考费用证明材料:考试费用凭证(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5.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领承诺书》(附件5)。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用人单位公章(封面及骑缝章),同时提交《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报汇总表》和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
(三)柔性人才奖励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表:《东莞市柔性金融人才申报表》(附件6);
2.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3.服务关系材料:服务协议;
4.服务单位当前已支付个人薪酬总额的银行流水证明及纳税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服务单位公章(封面及骑缝章),同时提交《东莞市柔性金融人才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及地点
材料准备时间:申报指南发布日起至2023年3月3日。
材料集中受理时间:2023年3月6日-3月10日,请各单位自行组织材料收集,在集中受理时间前一周通过电话预约报送材料具体时间。
受理地点: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3楼7号室)。
联系人:王先生、邝女士;联系电话:22831572、22831534。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同时符合《东莞市金融人才目录及评价标准》中多类人才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人才进行申报。
(二)为避免财政重复资助问题,对已享受我市其他行业、部门有关人才政策待遇的个人,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在申请《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时,应予以扣除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部分。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问一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