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开展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8月19日
东莞市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1〕79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粤金监〔2021〕8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以下简称农房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指导作用及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功能,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帮助受灾农(居)民重建家园,促进乡村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助力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实施内容
(一)保险人
市金融工作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保险机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东莞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被保险人是东莞市范围内具有东莞市户籍的常住农(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全市实际参保农(居)民户数以经投保人审核的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中所附农(居)民清单累计户数为准)。
农房保险以农(居)民自愿为原则,以镇(街)为单位进行投保。
(三)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被保险人一户在东莞市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保险机构负责赔偿:
1. 房屋墙壁倒塌;
2. 房屋屋顶坍塌;
3. 楼板坍塌;
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5. 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6.室内财产损失;
7.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
8.受灾农(居)民清理残骸费用损失;
9.房屋达到II级和III级倒塌或损毁的农(居)民临时租房费用损失。
(五)责任免除
为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经办保险机构不负责赔偿:
1. 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实施期限
具体由各镇(街)根据上一保险年度协议承保到期日期衔接开始执行至2024 年12 月31 日止。
(七)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10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40000元;因盗抢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40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居)民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10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居)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
每户每年保险费8元。
(八)财政补贴标准
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居)民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居)民不参保,政府不补贴。保费由市、镇(街)按3:7比例承担。
(九)保险赔偿标准
东莞市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
(十)承保流程
1. 建立农房保险协保体系。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农房保险专责部门负责协助经办保险机构(保险人的下属各镇(街)保险经营单位)开展承保工作。
2. 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农(居)民资料。农(居)民资料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地址。经办保险机构应采取在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张贴公示材料等方式进行承保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地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补贴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明确列示反馈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并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留存。
3. 经办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协保机构(指按照承保机构的委托协助办理农民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的基层协保站点)、协保人员的培训指导,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有关协定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协保工作经费标准不低于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主要用于协保机构和经办协保人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协保工作经费支付协保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各镇(街)专责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农房保险工作。
4. 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5. 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或办理扣缴手续),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十一)查勘定损
1. 报案报损。受灾后,农(居)民先向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经办保险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村协保员登记后向镇(街)协保机构报告,由其汇总报经办保险机构。
2. 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原则上应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由经办保险机构与镇(街)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居)民(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镇(街)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居)民代表、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一般应于当日(最长不超过 24 小时)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查勘工作;发生重大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及时与报案人(或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共同商定对受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的时间;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续查勘的时间。
(十二)赔偿处理
1. 如发生大面积灾害,勘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将勘查结果逐级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险人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理赔公示。保险人(或委托镇街协保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3日后,如无异议,由保险人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居)民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3. 为使受灾农(居)民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人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十三)保险人义务
1. 保险人应和各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2. 保险人及下属各分支机构要配备专门的“农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3. 保险人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4. 保险人要做好农(居)民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保密和管理工作,建立农(居)民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安全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居)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5. 保险人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居)民积极主动投保。
6. 保险人可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及镇(街)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委托基层镇(街)协保机构协助办理涉农保险业务,与镇(街)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
7. 列支5%涉农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层协保工作经费。
8. 保险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
9. 保险人每年必须投入必要的经费用于防灾防损,增强农(居)民防御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居)民因灾损失。
10. 保险人须承诺,主动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部门对接做好各镇(街)农房保险承保工作。
11. 保险人与东莞市各镇(街)分别签订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协议,明确保险责任、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等。
(十四)争议处置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拨付流程
1.全部保费由各镇(街)为单位代为支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凭与经办保险机构签订的协议原件、保险单正本及发票原件,由各镇(街)财政分局审核后将应拨款项划拨至保险人。
2.由各经办保险机构统计整理所属镇(街)投保情况,填好《镇(街道)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投保情况表》,见附件1),经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与保险单正本和发票原件一同提交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复核,同时收集保险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对补贴明细表有关数据认真复核,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交回经办保险机构。
3.每年保险人对其下属各镇(街)保险经营单位交回的补贴明细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东莞市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附上各镇(街)《投保情况表》和保险单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市金融工作局。
4.市金融工作局核对相关数据后,将市财政补贴部分及时划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二)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保险费缴付工作,及时足额缴付农(居)民住房保险的保险费。
(三)各镇(街)农(居)民住房保险经办部门须及时认真审核《投保情况表》有关数据。各经办保险机构、各镇(街)农(居)民住房保险经办部门对《投保情况表》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险人对《情况汇总表》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承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工作局作为我市推进农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推进农房保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农房保险缴费市财政负担资金的预算申报工作,按照全市实际缴交保费情况编制资金分配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安排,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房保险经办部门与保险公司开展农(居)民住房损失情况统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后协调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农(居)民住房的查勘定损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部门协助经办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做好农(居)民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居)民住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调解争议纠纷,加强宣传发动,及时按照辖区内参保的农(居)民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
(三)保险人负责全市农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事项,指导下属各镇(街)保险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查勘理赔情况,定期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班子领导成员牵头专抓,指定部门负责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部门及相关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进行备案。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部门要积极与经办保险机构对接联系,按照实施方案做好农房保险的续保工作,确保不出现断保的情况。个别仍未能进行投保的镇(街),请务必在新的协议年度完成投保工作。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部门应对经办保险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支持。
(四)保险人及其下属各镇(街)保险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农房保险工作的开展,每年年终向市政府总结报告年度实施情况。
六、执行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镇(街)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表
2.东莞市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