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相关政策予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企业发展,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规范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运作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由市、镇两级财政出资5亿元(市财政安排1.7亿元,33个镇街、园区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协助辖区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在莞法人企业按时转贷。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管理,委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运作,推动政银企信联动,强化金融精准扶持。
二、使用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各经济联合社及类似的机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突出和稳定,镇街、园区重点扶持发展,但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贷款,仅限于由注册地在东莞市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构在我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
三、使用期限、额度及费用
专项资金用于帮助企业转贷,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足5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息),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亿元、最少不低于200万元;转贷利息根据约定使用天数按企业续贷贷款的利率标准收取,如超出约定天数的,另按超出天数加收企业续贷贷款利率的30%。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作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资金管理费。
四、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日常协调等工作,委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负责专项资金具体运作,市财政局及各镇街、园区和辖内银行机构共同参与。
(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收集镇街、园区专项资金需求企业名录清单,汇总形成企业名录数据库后推送至有关签约银行;对用于企业转贷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批,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接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项资金;按季度提交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按季度将转贷企业按所属镇街、园区分类后向镇街、园区备案;对于“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运用,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执行;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将专项资金划还出资方;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按年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包括全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审,出具专审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收益中列支。
(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开设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管理市镇两级财政出资的资金,并委托受托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具体运作。落实备案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管。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如仍有专项资金未能收回的,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书面报告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清算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四)市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市镇两级财政出资部分资金的筹措,并对日常管理和操作进行财政监督。
(五)镇街、园区通过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发的“莞企转贷线上名录准入系统”对辖区内的企业名录清单进行更新。
(六)银行机构负责对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出具审核意见,配合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进行转贷资金的划转工作。
五、运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企业须是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且具备银行转贷审批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企业凭《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二)审核。贷款银行对名录数据库范围内的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转贷续贷资料进行审核,如同意申请则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须转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签章),同时转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出具《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三)审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贷银行的《申请表》、《承诺函》及按申请资料清单提供的申请资料后,核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核查无误后予以批准。
(四)发放和收回。批准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资金划拨至协议指定账户。银行机构完成转贷且企业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后,银行机构根据企业授权将承诺续贷资金足额划至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专项资金信托专户。
六、风险控制和处置
(一)各镇街、园区甄选辖区内符合使用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名录清单,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更新推送。
(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加强风险管控,及时掌握申请企业运营及风险变化情况,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每季度结束后,提交上季度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相关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四)因银行机构过失和违约导致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银行机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银行机构当年参加我市各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并作为日后参与地方项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市财政及各镇街、园区财政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共享收益。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中所涉的《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资料清单、《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等将在操作规程中另行制定。
附件2
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出资,主要用于帮助辖区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转贷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各自负责将市镇两级财政出资部分资金拨付至市金融工作局开设的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项资金以专项事务性信托计划的形式进行管理。市金融工作局作为委托人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设独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专项资金的对外运用和收回。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依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用款申请进行审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转贷资金。转贷银行机构与市金融工作局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详见附件1)后,即可参与专项资金的运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帮助企业转贷的,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足5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息),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亿元、最少不低于200万元;企业及其相关联企业可同时申请使用多笔符合上述要求的资金,但同时使用资金的总额不超过2亿元。个别企业申请的单笔资金、或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同时使用资金的总额突破2亿元或使用期限超过10个工作日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利率根据企业在银行机构转贷贷款的利率标准收取,如超出约定天数的,另按超出天数加收企业转贷贷款利率上浮30%的罚息。
第二章 使用对象
第五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各经济联合社及类似的机构)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突出;
(二)在银行机构融资,属于镇街、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但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注册地在东莞市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构在东莞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即将到期,且参与专项资金运作的银行机构须与市金融工作局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二)如贷款是抵押或质押贷款,授信合同和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期必须在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合同期间内(即办理转贷不涉及重新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八条 镇街、园区甄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企业名录清单,将辖内企业名录清单通过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发的“莞企转贷线上名录准入系统”推送给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汇总镇街、园区企业名录清单后,形成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企业名录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名录数据库”),推送至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机构。原则上企业名录数据库内的企业可提出转贷资金申请,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有权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对企业名录数据库内企业进行查询,如发现企业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或贷款异常情况、涉诉及被执行等风险情况,需及时反馈并更新名录数据库。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必须是企业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且具备后续还贷能力。
(一)企业提出申请。原则上在贷款到期一个月前,企业填写《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及准备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的材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向贷款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二)贷款银行审核。贷款银行对企业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明确是否同意转贷;如同意则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须贷款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签章),同时由转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出具《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附件4)。审核后,转贷银行将《申请表》、《承诺函》(纸质盖章材料和电子档材料)和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的转贷材料提交至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三)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审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贷银行的《申请表》、《承诺函》及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若核查无误则予以批准。
(四)备案管理。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上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将上季度转贷企业按所属镇街、园区分类后向镇街、园区备案。
第四章 发放和收回
第十条 企业用于转贷的资金申请经批准后,企业及其保证方需在拟转贷贷款到期前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以及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提交以贷款形式使用专项资金所需的相关资料。在落实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资金从信托计划专户划付至企业和转贷银行协商约定的转贷专户(以下简称“协定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须提前授权转贷银行划扣归还银行的贷款和划付归还信托计划的贷款本金。转贷银行须在收到还贷资金后5天内完成转贷手续,根据企业授权将承诺转贷的资金足额从协定专户直接划付至信托计划专户。
第五章 利息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利息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金额×银行转贷贷款年利率÷360×合同约定天数(不足5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息)。资金使用超过10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归还的,超出天数的利息利率按企业转贷贷款利率加收30%罚息。企业逾期支付利息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或罚息。
企业需将转贷利息在转贷银行划转本金前自行支付至信托计划专户。如产生复利或罚息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直接向企业催收。
第十三条 因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而产生的贷款利息、专项资金闲置时存放银行产生的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比例计提分配。信托计划的财产在支付完资金划付手续费等事务性税费、年度专审费用和信托报酬后,结余部分于信托计划结束清算后分配。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处置
第十四条 镇街、园区建立辖区专项资金需求企业名录清单,实时汇总更新,动态掌握企业的风险变化情况,遇企业突发风险的,应特事特报。
专项资金从信托计划专户划付至协定专户或转贷银行将转贷资金划付至协定专户后,转贷银行应及时跟踪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暴露风险点,及时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及市金融工作局。
转贷银行在收到还贷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转贷手续的,须及时书面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和市金融工作局,说明未能按时办理转贷的原因和后续处理方案。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需按年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包括全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审,出具专审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因银行机构过失和违约导致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由银行机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银行机构当年参加我市各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并作为日后参与地方项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相关不良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因转贷银行不执行转贷或转贷后企业不归还专项资金等原因导致专项资金本金和利息逾期未能收回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应及时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将逾期信息上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等手段予以追收。
第十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期满后,如仍有专项资金未能收回的,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书面报告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清算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中所涉《三方协议》、《申请表》、企业的申请资料、《承诺函》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满后,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修订完善后可继续实施。
附件:1.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
2.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3.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资料清单
4.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
附件2.1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
甲方: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企业发展,妥善处理丙方与其存量融资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贷款到期后转贷事宜,按照有序、安全、可控、持续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要求,甲方作为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委托人,委托乙方运用信托资金5亿元人民币,设立信托专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专项用于对东莞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用以银行转贷,并委托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发放上述贷款。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运用审批权由甲方授权乙方行使,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报告专项资金运用情况,按年度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专审报告。
二、乙方按照《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甲方授权范围内对资金运用进行审批。贷款发放后直至乙方收回贷款前,丙方有义务对贷款的各交易对手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如发现情况异常须及时向甲、乙方通报。
三、符合丙方转贷审核条件且具备后续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凭《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丙方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向丙方提出用款申请。丙方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同意申请,丙方在莞最高级别机构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及出具《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随后将《申请表》、《承诺函》和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的材料提交至乙方,具体申请流程按照《办法》和《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四、乙方审批同意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后,丙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落实乙方拟发放贷款的相关手续,包括不限于收集借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的资料、合同签署等。若因丙方违反上述《承诺函》,导致乙方发放贷款本息未能全额收回,由丙方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五、转贷银行在收到还贷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转贷手续的,须及时书面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和市金融工作局,说明未能按时办理转贷的原因和后续处理方案。
六、以上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相关的手续依法办理。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地点:
附件2.2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注:本表请一式四份填写(双面打印)。
附件2.3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资料清单
一、申请企业、申请企业的法人保证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及贷款卡
(三)开户许可证
(四)公司章程及补充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客户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
(七)最近期月度财务报表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十)原银行借款的凭证(借据及借款合同)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二、申请企业的自然人保证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本复印件
(三)结婚证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说明:请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各方印章或签名,请申请企业在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当日或之前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附件2.4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本行根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妥善处理 (以下简称:借款企业)即将到期的贷款,经三方协商一致,签署了《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承诺根据上述《办法》和《三方协议》,本行在收到“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划转的 元转贷资金(专项用于借款企业的转贷申请)后,在《办法》规定期限内为 借款企业办理转贷,并根据借款企业的授权将新发放贷款 元划转至信托计划指定的账户,转贷贷款年化利率为 。如由于本行原因导致未及时转贷和划转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本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贷具体要素见附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4.1
XX公司转贷贷款要素清单
借款人名称:
转贷协定专户:
账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续贷利率:
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
担保措施:
保证人:
最高额抵押人:(如有)
最高额质押人:(如有)
政策解读: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