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完善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7年)》(粤金管〔2025〕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下简称农房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持续推动农房保险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及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功能,助力构建农村居住环境多元化保障体系,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助力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实施内容
(一)保险人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保险机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东莞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被保险人是东莞市范围内具有东莞市户籍的常住农(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
农房保险以农(居)民自愿为原则,以镇(街)为单位进行投保。
(三)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其中,被保险房屋需有居住痕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屋内有衣食住行等必备生活用品;
2.有安装水表、电表并可以提供缴费记录;
被保险人一户(同一户口簿内)在东莞市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一户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金额
1.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基础保障
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含地震)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一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为80,000元,二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为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安置费用。
表1保险方案明细表
其中: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砖土、茅草、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2.大灾水位线快速理赔方式
当发生洪水、暴雨、台风等大灾导致辖内大面积(100户以上)房屋被水浸时,对于房屋主体结构未造成明显损害的水浸农房,按照农户水浸高度(水位线)区分不同等级,统一确定受灾农户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水位线赔付参考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表2大灾水位线赔付标准表
(五)实施期限
各镇(街)根据上一保险年度协议承保到期日期按新的方案开始衔接,投保日期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六)保险费
每户每年保险费5.4元。
(七)财政补贴标准
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的农(居)民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居)民不参保,政府不补贴。保费由市、镇(街)财政按5:5比例全额承担。
(八)保险赔偿标准
东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详见附件1)参照《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参考标准(2025-2027年)》执行。
(九)承保流程
1.建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保体系。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部门负责协助保险人开展承保工作。
2.各行政村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农户资料、收缴保费、开具收据。农户资料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地址等,并由农户签名确认。
3.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有关协定,保险人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指按照承保机构的委托办理农民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的基层协保站点)和经办协保员开展工作。
4.镇(街)协保机构协助保险人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5.保险人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镇(街)农房保险主管部门。
(十)查勘定损
1.报案报损。受灾后,农(居)户先向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经办保险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村协保员登记后向镇(街)协保机构报告,由其汇总报保险人。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原则上应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由保险人与镇(街)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镇街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保险人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十一)赔偿处理
1.如发生大面积灾害,勘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将勘查结果逐级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险人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理赔公示。保险人(或委托镇街协保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3日后,如无异议,由保险人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居)民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3.为使受灾农(居)民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人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十二)保险人义务
1.保险人须设立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2.保险人应配备专门的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服务工作。
3.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迅速做好定损和赔付,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
4.保险人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定期向当地政府和投保人报告本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当期及累计经营情况,包括保单出具、保费结算、赔款等。遇重大灾害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投保人报告灾害赔付情况。
5.保险人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6.保险人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举办活动、张贴海报、编印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
7.保险人可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委托基层镇(街)协保机构协助办理涉农保险业务,与镇(街)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
8.保险人须承诺,主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各镇(街)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承保工作。同时,承诺必须与上一保险年度协议承保机构衔接做好各镇(街)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承接日期具体由各镇(街)根据上一保险年度协议承保到期日进行确认。
9.保险人应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十三)争议处置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拨付流程
1.全部保费由各镇(街)代为支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与经办保险机构签订的协议原件、保险单正本及发票原件,由各镇(街)财政分局审核后将应拨款项划拨至保险人账户。
2.由各经办保险机构统计整理所属镇(街)投保情况,填好《镇(街)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表》(以下简称《投保情况表》,见附件2),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保险单正本和发票原件一同提交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复核,同时收集保险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对补贴明细表有关数据认真复核,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经办保险机构。
3.每年保险人对其下属各镇(街)保险经营单位交回的补贴明细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东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附上各镇(街)《投保情况表》和保险单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4.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核对相关数据后,将市财政补贴部分及时划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二)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保险费缴付工作,及时足额缴付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费。
(三)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须及时认真审核《投保情况表》有关数据。各经办保险机构、各镇(街)农房保险经办部门对《投保情况表》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险人对《情况汇总表》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承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作为我市推进农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推进农房保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农房保险缴费市财政负担资金的预算申报工作,按照全市实际缴交保费情况编制资金分配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安排,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后协调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因自然灾害损坏的农(居)民住房的查勘定损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提供工作支持,协调镇(街)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农房保险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部门协助经办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做好农(居)民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居)民住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调解争议纠纷,加强宣传发动,按照辖区内参保的农(居)民户数及时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
(三)保险人负责全市农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事项,指导下属各镇(街)保险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查勘理赔情况,定期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班子领导成员牵头专抓,指定部门负责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部门及相关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部门应对经办保险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支持。要积极与经办保险机构对接联系,按照实施方案做好农房保险的续保工作,确保不出现断保的情况。
(三)保险人及其下属各镇(街)保险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农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年终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总结报告年度实施情况。
六、执行期限
本方案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
2.镇(街)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表
3.东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东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
一 、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以被保险房屋出险时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对应的赔偿标准予以核定赔付。
其中 :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 砖土、茅草、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二、室内财产受损赔偿标准
室内财产参考以下类别对应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协 商赔偿,室内财产每户最高赔付13000元,具体如下:
三、清理残骸费用赔付标准
清理残骸费用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 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用赔付标准
房屋倒塌或损毁达到以下等级赔付时,另外给予临时安置费 用,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赔付标准如下:
附件2
镇(街)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表
年份: 单位:元
经办保险机构 镇(街)经办部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东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年份: 单位:元
保险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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