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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4-08-14 11:13:0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中共东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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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推动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利用外资渠道,2021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工作局印发《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东金〔2021〕74号),正式启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以下简称QFLP试点)工作。该办法于2024年8月13日有效期届满,为保障相关工作的连贯性,我局对政策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等文件相继印发实施,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试点政策,在总结我市前期开展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出台《东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东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列五章19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优化调整试点名称及制度框架。对照国发〔2023〕11号文件,将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调整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与国家最新政策表述保持一致,明确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企业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定义要求,并据此完善相关试点制度框架和内容。

  是拓宽试点基金企业投资范围。试点基金企业投资范围新增不良资产投资,并允许试点基金企业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提升试点吸引力。

  三是完善登记备案要求和信息报送机制。与现行行业监管要求接轨,明确“试点基金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试点基金企业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按期向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报送半年度、年度报告,增强事中事后管理,引导试点企业持续规范运作。


  政策原文: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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