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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2021-01-06 17:49:3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中共东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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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我市在2018年印发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8〕8号文)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府办函〔2018〕711号文)。然而从实践来看,以上两份文存在奖励门槛标准过高、奖励范围过窄、奖励兑现时间滞后等问题,不利于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影响“打早打小”目标的实现。

  为争取防范和打击工作的主动性,按照省、市两级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处非工作机制,我局将以上两份文合并,并结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和我市实际形成了新的《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东金〔2020〕45号文),共6章24条,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于2020年10月20日印发。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以科学设定奖励门槛标准和奖励金层级、合理提高奖励金额、扩大奖励范围、及时兑现奖励为总体目标,进一步提升条款规定的实操性,增强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务求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新增对非法集资的概念进行界定,方便群众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明确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明确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处非牵头机构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明确规定举报人须提供举报材料的内容,同时为方便举报人举报和方便处非牵头机构收集有效举报信息,制定了《东莞市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信息表》,由园区、镇(街)处非牵头机构引导或协助举报人填写。

  第八条,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对比市2018年的实施细则,将“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修订为“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适当降低了奖励门槛。

  第九条,明确规定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厘清了举报奖励的资格条件。针对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行现金奖励,因为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内,有举报非法集资义务,但同时为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精神鼓励;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价值不仅限于立案侦查之前,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均应重视,所以第九条(四)中明确“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内。

  第十一条,为方便举报人领取奖励,提高举报奖励事项办理效率,增加“一案一议”的奖励实施方式,解决以往每半年才集中实施一次奖励的滞后做法。对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各园区、镇(街)处非牵头机构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各园区、镇(街)处非牵头机构会同同级公安部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确定奖励金额。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明确具体办理时间,促进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与统计处非牵头机构的沟通协助,利于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2018年实施细则的原文规定举报线索是满足被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是被公安部门立案、或是举报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且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为有罪判决才能奖励,门槛相对高,不利于带动举报人的积极性。鉴于近年我市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但收到关于非法集资线索数量较少,拟设立“小额高频”的奖励方式,新增“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条款,鼓励群众举报线索;在初查后,按照案件是行政处罚或刑事司法分别给予不同奖励,案件涉嫌犯罪的,建议在立案侦查后即予以奖励,解决奖励滞后问题;针对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或者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由于案件影响大,建议在司法判决后再次给予举报人奖励;特别设定了案件从行政处罚转为刑事诉讼程序情形的举报奖励实施内容。

  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一案一议”奖励方式的具体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六条,明确举报人领取奖励流程,同时为方便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新增银行卡转账的领取奖励金方式,园区、镇(街)处非牵头机构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收集、并核实举报人信息后,可将奖励金转账至举报人预留的同名银行卡,无需举报人现场领取。

  第十七条,明确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案件承办地的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各园区、镇(街)处非牵头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十九条,明确实施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既明确举报人须依法举报,同时增加了举报人因客观上收集材料线索的能力有限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失实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打消举报人“畏手畏脚”的顾虑。

  第二十三条,明确各园区、镇(街)处非牵头机构要履行数据报送义务。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9日。按照立改废原则,原《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8〕8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府办函〔2018〕711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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