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精神,根据《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深入开展金融人才培养提升项目工作的要求,东莞市委金融办计划于2025年下半年组织金融英才研修计划、金融专才培训计划,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共建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金融人才培养提升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金融人才培养提升项目须在广东省内举办。
(二)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社会组织(包括金融企业、高等院校、管理咨询机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
(三)具有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研修项目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四)符合国家和东莞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未被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司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五)具有承办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资源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拥有强大的优质师资动员能力,能聘请到政府相关部门、国内外知名高校、专业研究机构、业界标杆企业(含金融企业、实体企业)等社会各界优秀师资。
二是具有较强的招生动员能力、优秀的项目管理能力,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及服务,拥有开展相关培训的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
三具有融合培训实践案例,具备产业、科技、金融三者融合的培训实践案例,能够展示其在促进三者深度融合方面的成功探索与显著成效,为本次培训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模式与经验。
四是具有应用课题研究能力,应拥有针对产业、科技、金融融合应用的前沿课题研究能力,能够结合当前行业动态与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开展深入研究,为项目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支撑与策略建议。
五是拥有高素质的专业服务团队,能够按照要求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
三、专题要求
(一)课程内容:课程应涵盖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研判、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研究、重点产业发展趋势分析、金融业专题研讨、全球标杆企业学习等。
(二)组织形式:课程应当包括讲座、论坛(研讨、实践课程等)活动、游学参访。拟安排非工作日研修或采取集中安排在一次性脱产研修完毕。
(三)师资要求:采用政商学组合搭配式师资安排,聘请来自政府相关部门、国内外知名高校、业界标杆企业等一线顶尖师资,保持政界、学界、业界师资比例基本均衡,兼顾形势分析、政策解读、理论研究、案例学习。
四、须提供材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证书)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加盖公章。
(四)具有承办本项目所要求的资源和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现任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履历、拟任项目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近3年承办代表性研修项目的情况等,要求:加盖公章。
(五)2024年年度金融人才培养提升项目共建申请书、金融人才培养提升项目计划书(附件1、2),内容须包括但不限:总体思路、约40课时的课程设置及安排、效果评估及跟进、师资简介、项目报价、收费标准等,要求:原件加盖公章。
(六)申报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如申报名称与申报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应出具充分的授权证明材料,如出现申报机构使用同一资质证明文件等情况的,可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
五、收件要求、地址及截止时间
(一)收件要求
参与机构须按“四、参与遴选机构须提供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材料,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其中:纸质版材料须用信封(或文件袋)装好,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参加金融人才培养提升项目遴选、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电子版材料须按“三、参与遴选机构须提供材料清单”所列顺序编号,并整理为压缩文件包,用“单位名称+参加金融人才培养提升项目遴选”命名。
(二)收件地址
1.纸质版材料请邮寄到如下地址:中共东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3楼),联系方式:党建指导科,电话:22831534。
2.电子版材料请发送到下列电子邮箱:drj2283@163.com,在邮件中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三)截止时间
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须于2025年6月20日下午6:00前送达收件地址(邮寄请使用EMS快递)、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超过截止时间的,不予接收。
六、遴选流程
(一)资格初审:对承办机构提交的办班计划进行审核。初审结束后向资料齐全、通过初审的机构发出集中评审通知。未通过初审的不另行通知。
(二)集中评估:组织召开专家集中论证咨询,专家组现场打分,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排名,均衡考虑参加评审的项目总体情况,由评审小组合议决定合作共建培训机构(培训项目)。
(三)结果通知:评审会后对评估、遴选通过的共建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名单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经我办集中评估、遴选通过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与我办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并严格按照先前程序所确定的执行计划执行,执行计划因故需要调整的,由承办机构报我办同意方可实施。违反执行计划导致项目质量受到不良影响的,未来三年取消相关机构同类项目承办资质。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东莞市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