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向全社会公开有奖征集东莞市辖内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在我市辖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途径
可在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向东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69-22831514,举报邮箱:jinrongban@dg.gov.cn。
三、线索要求
(一)线索指向问题发生地在东莞市辖内;
(二)线索指向问题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
(三)举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据可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禁止虚构事实恶意举报、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四、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以下四个等级:
1.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含5000元)以上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的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于跨市案件,我市是主办地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案件总涉案金额;主办地是外市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我市涉案金额。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第1点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第2、3、4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第1点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第3、4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含5000元)以上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第3、4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五、其他事项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因举报人所留的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二)依法保障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
(三)通告内容与《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为准;
(四)本通告解释权归东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东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