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和《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注销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许可证注销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以及《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高盛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机构编码 |
许可证有效期 |
1 |
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粤8800167 |
2016年3月23日 |
2 |
东莞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粤8800242 |
2016年3月29日 |
3 |
东莞市高盛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粤8800238 |
2017年3月29日 |
4 |
东莞市卓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粤8800250 |
2017年3月29日 |
二、后续工作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和《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49号)等相关规定,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做好如下后续工作: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委派工作人员到我局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许可证原件交回我局。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公司名称事宜,不得在公司名称中继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同时,在前述限期内,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办理完毕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如拟解散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公司清算及工商注销手续。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许可证有效期在本公告之日前的,自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前已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应依据相关融资性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至原合同终止且不得延长原约定担保期限。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成立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组(或清算组),完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工作。对日前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及时偿还有关债务,落实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公司主体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许可证的注销而消灭,融资性担保机构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可联系0769-22831548。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