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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典型案例十则
  • 2019-05-08 02:15:34
  • 来源: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 发布机构:中共东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字体:    

处非典型案例十则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一、“金座”上的淘金梦 ——云南金座公司非法集资案
二、伸向熟人的黑手——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资金管理保障计划”无保障——三亚商业信托广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四、“黑市”的诱惑——甘肃兰州证券黑市系列集资诈骗案
五、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六、典当的勾当——泉州市某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七、梦断 “加盟经营”——四川加加公司集资诈骗案
八、欺骗同族的“高手”——新疆阿瓦提恩维尔公司集资诈骗案
九、“美丽”的谎言——辽宁沈阳赵某某、冯某某集资诈骗案
十、驶向未路的“豪华房车”——湖南长沙中天行公司非法集资案


“金座”上的淘金梦
——云南金座公司非法集资案

一个曾经的罪犯,在狱中却未能改过自新,重回社会后旧习不改,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祸害百姓,最终再次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5日,包某某和高某某注册成立了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业科技开发、研究、咨询及技术转让、饲料销售。公司成立后,在昆明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宣称金座公司是中国境内首家规模化种植高新农业科技企业,系中德、中美合资香椿林业产业项目,主要经营农、林、牧、药立体农业复合型产业,其业务分布在昆明、楚雄等地,每个基地都分别种植有几百亩乃至上万亩的红油香椿及金银花、板蓝根、益母草等活体植物,另外还有养殖野猪、獭兔、生态猪、生态鸡的养殖基地和大型山庄、度假村等,广泛动员客户投资上述产业,并承诺给予8%~15%不等的高额返利。
从2005年至2009年,金座公司向1.2万余名中老年人非法集资共计4.8亿多元。其中,返还集资本金1.82亿余元,支付高额利息1300余万元,支付员工“业绩”提成1.74亿余元,其余资金被包某某及公司高管以个人存款、投资、房产等形式占有甚至挥霍掉。
作案手段
1.虚报资本,骗取注册
包某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支付2.5万元委托中介公司虚假注册成立了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
2.虚假宣传,骗取信任
包某某通过各种途径把自己包装成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会员、农民企业家、2009年“改革开放30周年影响农村改革中国三农先锋”、“中国骄傲——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杰出企业家”等形象,并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大量印制散发宣传资料,虚造声势,骗取投资人信任。而事实上,包某某在1985年1月曾因诈骗罪被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3.参观考察,假象迷惑
通过发邀请函、频繁打电话等方式,金座公司邀请大批中老年人到公司参观考察,并用参观车带着他们到生产基地观看椿树、獭兔、生态鸡、进口鹅、家猪、野猪等。参观期间,包某某往往卷着裤腿在基地认真整理苗木,很具迷惑性,公司工作人员还向老年人进行极具诱惑力的讲解,给他们传递投钱给金座公司包赚不赔的假象。
案件查处
2009年5月,因无法从金座公司及时收回钱款,投资者向公安部门报案,昆明市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2011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云南省最大非法集资案。法庭审理后认为,包某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包某某、陈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包某某、崔某某等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另认定郭某某等41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1年5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云南省最大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三罪并罚判处包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3名同案犯也分别受到相应惩处。
案件警示
金座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假借响应国家“三农”政策,发展农林、开发种植养殖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洗脑”宣传及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的现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给参与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广大公众要提高“免疫力”,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号称“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伸向熟人的黑手
——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投资人受到小投入高回报的诱惑,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因此,“头脑灵活”的刘某某铤而走险,向熟人伸出了黑手……
案情简介
刘某某,大专文化,2005年底他在互联网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推介“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但苦于没钱投资。2006年4月,他找到陕西籍无业人员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刘某某自任法人代表,并与田某某签订《个人委托贷款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委托田某某为“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通过银行采用“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定向寻找投资人。协议签订后,田某某等人实际上并未通过合法渠道融资,而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规定最低投资额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分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三种,投资一年期年回报率为8%,两年期年回报率为10%,三年期年回报率为12%,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经查,该公司共与323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429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5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7年2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田某某等人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约900万元资金除用于公司经营,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资金被刘某某、田某某等人挥霍一空,使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
作案手段
1.以经营高利项目资金短缺为借口。该公司以从事高额利润项目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公众的信任。
2.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三百多名受害人,年龄层级复杂,遍布全国8个省、直辖市以及新疆14个地州市,分布范围广泛。刘某某等人就是利用投资者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虚构投资项目,许诺月息8%~12%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名誉,骗取群众的信任。
3.利用熟人牵线搭桥,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有许多是刘某某的熟人,刘某某正是利用这种熟人关系,介绍、宣传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的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案件查处
2007年2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查封、冻结该公司的厂房等固定资产,查封、冻结该公司180万元现金,随即对6名犯罪嫌疑人涉案资产进行追缴。
2010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田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8%~12%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等为诱饵,使323人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在犯罪开始初期,刘某某等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
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资金管理保障计划”无保障
——三亚商业信托广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刘某某从未想到,利用不法手段敛财不但使自己成为公安部A级通缉犯,最终深陷囹圄,还导致受害人群体连续十二年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海南省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从1992年10月开始,以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的名义,采取较封闭的会员传销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集资额从1万元起,每月兑现利息,年回报率12%至18%。第一次存款须有会员介绍,成为会员后,客户可以发展下线,每介绍他人参与集资1万元,可提取60元的“手续费”,以后每个月还可领取8元至20元的“佣金”,每月“业绩”最好的前三名还有奖励。
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该公司共集资人民币1.86亿元、3447万港币,集资人数2300余人,参与者大部分是离退休干部和下岗人员。筹集的资金大部分存入负责人刘某某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其中部分款项用于投资酒店、期货公司、餐馆等,大多因投资失败无法收回。
1998年3月25日,该公司因群众举报被工商部门查封,主要责任人刘某某携款潜逃。由于集资款无法得到清退,从案发日起至2010年9月,集资参与者频频上访,并多次发生冲击政府机关、三亚市驻穗办、驻穗企业的群体性事件。
作案手段
1.利用“关系”作案讲策略。1992年,刘某某通过关系,找到三亚市驻穗办主任陈某某,请三亚市驻穗办作为主管部门协助成立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资金由刘某某负责筹集。公司成立后,刘某某又经三亚市驻穗办同意,在广州市设立了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将自己与“有关领导”的合影挂在营业场所,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政府背景的“外衣”,给人以正规金融机构的假象。
2.传销手法敛财有技巧。参与该公司资金投资要先由公司业务员介绍客户入会,客户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即介绍新客户入会,并按发展下线的层次收取佣金,这种做法在吸引众多群众参与的同时,还极具隐蔽性。这种手法承诺的回报率高,且一直能按照承诺还本付息,加上开户奖、客户佣金、最高业绩奖等奖励,综合年回报率最高已超过20%,因而备受参与者追捧,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
3.携款潜逃,“骗你没商量”。刘某某通过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大部分被存入其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任意支配、肆意挥霍,恶意逃避监控。该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封后,刘某某立即携款通过深圳逃往香港,其后又潜逃至泰国,在泰国以打工为生,给参与者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案件查处
1997年9月,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根据群众举报和调查,认定海南省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从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广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侦查布控,刘某某携款潜逃后,广州市公安局立即采取行动,扣押、封存该公司的现金和资产,对刘某某实施追捕,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审计,清查集资款的流向。其后,三亚市政府成立工作组在广州组织开展了债权债务登记工作。经统计,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集资款本金人民币6741万元、625万港币,折合未清退集资款余额人民币约7400万元,涉及参与者1300余人。
2003年11月25日,广东警方成立的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的协助下,经过5年多的全力追捕,终于在泰国曼谷将刘某某引渡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代表单位与存款人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向不特定的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刘某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25日间,其行为从1995年7月1日起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5年8月,刘某某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0年9月,在广东省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三亚市政府组织了三亚集资案债权清退工作,案件在案发十三年后得到妥善处理。
案件警示
我国诸多信托公司在过去20余年经历了多次清理整顿,其业务范围、相关的监管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但信托公司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设立应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有名称;其次,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便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也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此外,信托产品的发行必须是私募性的,对投资者的准入有较高门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投资信托产品,目前投资一个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刘某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设立的企业中冠以“信托”字样,给人以金融机构的假象,同时在办公场所设立营业柜台,仿照银行营业网点模式开展业务,让不明真相的群众真假难辨,最终给这些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特别是发现组织者在投资活动中遮遮掩掩、偷偷摸摸或者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法(如传销方式、一对一服务等)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谨防受到不法分子的蒙骗。

“黑市”的诱惑
——甘肃兰州证券黑市系列集资诈骗案

有人说,现如今到处都是经济骗子,找工作碰到传销骗子,谈恋爱碰到婚托骗子,手机短信里经常有发获奖通知的骗子,就连投资股市也免不了会碰到股市骗子。经济骗子屡屡得手,受骗者何以轻易上当?这不能不引发人们深思。
案情简介
从1996年开始,兰州地区一些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打着“财经信息”、“投资咨询”、“商贸服务”等幌子,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通过虚假融资、模拟运作等手段,诱使一些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交易活动,从中骗取了大量钱财。涉及受害人员之多,金额之巨大,令人触目惊心。
这些所谓的“公司”在租借的房子里,摆上几十台电脑,利用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有线电视来接收股票行情,建成虚假的模拟股票交易系统。在社会上招聘一些人员,到正规的股票交易场所去拉股民,说他们那里每人一台电脑,还有免费的午餐,还可以按投入保证金的比例融资,有专家帮助炒股,只赚不赔,以此诱骗不明真相的股民来炒股。但是不久,越来越多的股民发现,在他们那里做股票,只有一个结局——亏损。客户买的“消息股”从一上手就开始烂;自己没有融资,但账上却显示欠了公司一大笔钱;自己不想买的股票,经纪人却自作主张大数目吃进;电脑在股市行情看好时,不是停电就是死机,或者出现系统紊乱,客户想买的股票总是无法到手;股票下跌时,客户无法及时抛出股票,直到造成巨额亏损,公司才以保全资金为由,为客户强行“平仓”。其实这些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进入沪深股票交易系统,他们只是虚拟股市的股民、受骗的股民。他们的保证金从一开始就已经装入了这些骗子的腰包。受骗者中有军人、公务员、个体户。许多人被骗光钱后,以为是自己做亏了,只好挥泪而去。
有些股民发现被骗后,开始到工商和证监部门投诉反映。公司一得到信息就会贴出告示,告诉股民们:“遵照上级批示,公司停业自查,请股民们清仓走人。”第二年,换个法人代表,换个公司名称,换个地方,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欺骗。对于有些发现了公司骗术的股民,就让经纪人到家里做家访,记住家庭住址,威胁股民如果和公司作对,就抄他们的家。
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在兰州共有3000多人次参与了证券黑市交易,这些黑市究竟给广大投资者造成多少损失,具体数字已经无从考证,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所有参与黑市交易的股民均损失惨重,负债累累。
作案手段
1.瞒天过海,虚假注册。黑市公司为了规避工商部门的检查和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或经济信息咨询公司等与股票交易业务相关,且容易产生歧义的公司名称注册登记。
2.违规操作,合约欺诈。黑市公司注册登记后,通常都会招揽大量无业人员,传授拉客技巧,变成所谓的“经纪人”,专门诱骗发财心切的股民进入黑市交易。公司还与客户签订“股票买卖风险说明书”、“户口处理委托书”及“客户资金调拨授权书”,以合约骗取交易者股票及资金处理权,随意洗劫入场资金。
3.暗度陈仓,洗劫资财。黑市公司将交易者要买进或卖出的股票报给接盘公司(黑市公司为进行诈骗活动在异地注册的姊妹公司)进行股票模拟交易,买卖交割单根本就没有进入正规的沪深交易系统。
案件查处
兰州证券诈骗案的揭露,最初缘于2001年2月《中国经济时报》两名记者一篇石破天惊的报道。面对股民的凄惨状态,两名记者气愤难平,下决心把事件弄个水落石出,于是从2000年11月开始着手调查。
《兰州证券狂洗“股民”》发表后,国务院领导连续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委省政府也开展了全省性的专项打黑斗争。2001年2月13日,甘肃省政府召集省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并约请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派办等部门的领导,召开打击集资诈骗活动紧急会议,部署省内各部门查处打击集资诈骗活动专项行动,要求省、市办案单位迅速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账户,查扣赃款赃物,不管涉及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将受骗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甘肃警方历时一年有余,经过异常艰苦的努力工作,终于在兰州集资诈骗案的侦破工作上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一大批犯罪嫌疑人员纷纷落网,涉案的14家集资诈骗公司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先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从2003年4月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审理了“力鑫”、“立祥”、“王成”等系列集资诈骗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两名记者的报道文章,把近150名犯罪分子送进了囚牢。此后,全国26个城市也清理整顿了数百家黑市公司。兰州证券诈骗案成为2001年“全国经济秩序整顿第一大案”。
案件警示
证券黑市雇用大批无业人员到股票交易所游说股民,许以高额回报、十倍融资、专家帮助炒股、包赚不赔等优厚条件,诱骗不明真相的股民参与黑市交易,空买空卖,直至洗空股民账户。其实,股民只要摆正心态,摒弃一夜暴富的想法,擦亮眼晴,就不会受骗上当。区分证券黑市公司和合法券商的关键是看它们有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券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股民就要多长个心眼。不要相信那些打着信息服务、信息咨询等名义从事证券交易和代理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根本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合法的券商不会许诺股民一至十倍的融资,而证券黑市正是以此为诱饵来欺骗股民。
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美事降临到自己头上。

草根PE的骗局
——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 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
  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PE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闲余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典当行的勾当
——泉州市某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无论你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 也不管你能编造多么美丽的借口, 只要触犯法律, 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俗语说得好: “手莫伸, 伸手必被捉。”
案情简介
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 为了发展业务, 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 以典当行的名义, 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 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 收款后不入账, 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 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 蔡某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案件查处
1996年12月, 蔡某某被司法机关逮捕,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典当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蔡某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 典当行是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资格的法人单位, 某典当行未经批准, 擅自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219 万元, 蔡某某在担任该典当行经理期间, 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共计292万元, 扰乱金融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 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 万元; 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罚金2万元。
案件警示
典当行又称“当铺”, 在我国已有超过1500年的历史, 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机构。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融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如果你有需要, 可以将自己的物品如黄金首饰甚至汽车等质押给典当行获取资金, 在约定到期日再将其赎回, 以解决临时资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荐你到典当行存款, 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那你千万不要参与, 因为典当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本案中, 蔡某某在担任泉州市某典当行经理期间, 擅自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梦断 “加盟经营”
——四川加加公司集资诈骗案

“加盟经营”带给投资客户的,既不是股东的荣誉,更没有高额的回报,而是圈钱梦幻的破灭。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陈某等人通过谋划成立四川加加连锁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等业务。2005年3月,他们正式开始实施圈钱计划:在没有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响亮地打出了“整合成都市保健品市场”的口号,虚构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开发矿山、上市的事实,虚假宣传连锁超市利润大、回报高,采取“加盟经营”的方式,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优先收购或转让股份,还可获取高额回报,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随后,陈某伙同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客户资源部总监王某甲,在无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到菜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攻中老年人。公司业务员向客户大肆宣传保健品连锁超市经营模式,并隐瞒公司一直亏损的真相,在多个地区全面开展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加加公司部门经理或主管仲某等11人,通过种种迹象获知公司并未真实投资开发矿山,他们心中清楚,客户的投资不可能有公司许诺的高回报、高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仲某等11人仍在陈某、王某和王某甲的授意下,竭力诱骗客户投入资金。
到2007年4月案发时止,陈某等14人共非法集资诈骗8600余万元,仅报案的受害群众就多达2711人,无法返还数额高达67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虚假出资,高利诱惑。加加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及个人所占股份均是虚假出资。为欺骗投资客户,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除优先收购或转让投资客户股份外,还可获取年息12%~24%不等的高额回报并且三年返还本金,加加公司就是这样以高额的利益吸引投资客户。
2.选点行骗,游乐送礼。首先,选择陈旧小区、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下手,不定时开展免费活动。其次,以“公司信誉度好,销量好”为由,召集中老年人到农家乐免费游玩,发放小礼品,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诱骗更多投资客户参与集资。
3.虚假宣传,高薪聚财。加加公司制作投资拍摄25集电视剧《日落之前爱上你》的宣传海报,纯属虚假广告;陈某称欲打造全国最大保健品连锁超市、中国保健品航母,公司三分之一员工为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也是虚假宣传。另外,公司只支付业务员少量的车旅费,高额提成为业务员的主要收入,公司每位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农家乐或社区对老年人进行游说,说服老人们掏钱购股,以获取提成收入。
案件查处
2007年6月27日,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其余同案犯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陈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严惩。在该案中,陈某、王某和王某甲三人作为加加公司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非法占有集资款,积极策划、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系主犯,仲某等11人作为部门经理或主管,受陈某等人的领导,直接实施了虚假宣传和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09年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王某甲因集资诈骗罪分获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仲某等11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2009年9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和不法分子的高超骗术,以及普通百姓风险意识的欠缺和投资渠道的受限。四川加加公司主要是利用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青睐,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并施以小恩小惠,诱骗投资客户上当受骗。加加公司员工为追求高额薪酬,也对非法集资诈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在提醒警惕诱惑的同时,也告诫那些助纣为虐的公司员工们: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欺骗同族的“高手”
——新疆阿瓦提恩维尔公司集资诈骗案

利用朋友、亲戚、同乡和同族这张关系大网,把众多维吾尔族群众套进陷阱,一起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的大案,就这样被制造出来。
案情简介
新疆是我国重要的棉花生产基地,阿瓦提县是新疆一个产棉大县,随着党的富民政策的落实,老百姓生活逐渐富裕。2001年10月,艾某某投资开办了“天狮”保健品专卖店,自2002年4月起,开始以高额利息和物品奖励为诱饵非法集资100多万元。尝到甜头的艾某某不满足现状,为了把“事业”做大,让更多人相信他的“经济实力”,2005年1月,他用骗取来的集资款注册成立了恩维尔有限责任公司,自任经理,并在阿瓦提县设立了办事处,以高额返利和派发“天狮”保健品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资金,先后骗取833人的集资款3061万元。由于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加之犯罪人挥霍浪费,至案发日集资款损失高达2254万元。由于涉案金额大,集资人群多为少数民族,处置难度大,给当地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作案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民间资金有很强的逐利性,艾某某正是利用一些人梦想快速致富的心理,承诺给予投资人20%的高额回报,并按期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获取了信任,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骗取集资款达3000多万元。
2.利用投资人“抱团”心理,骗取信任。本案中参与集资的800余人均为维吾尔族,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只有20岁左右。文化层次不同,有国家干部,也有农牧民。这些人认为朋友、亲戚、同乡和同族的关系可靠,听信了艾某某的谎言,对艾某某等人十分信任,艾某某正是利用这种“抱团”心理,不断扩大集资范围。
3.异地开办公司,制造陷阱。艾某某了解和掌握人们“拜富”的心理,在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了公司,挥霍投资人的集资款用于购买轿车以及服装等,把自己包装成为“成功人士”,然后到阿瓦提县宣传自己的赚钱经历和集资理由。阿瓦提县城和农村地理位置偏僻,环境相对闭塞,大家对各种信息的了解也相对滞后,极易被犯罪分子的“华丽包装”和“美丽谎言”迷惑。
4.混乱账目,逃避查处。艾某某等人为了逃避查处,在向集资人出具的借条、收据等收款凭据上,只是用手工简单记载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等内容,支取钱款时也不办理任何手续,使得公安机关在查处中难以及时、准确地查清全案,以至于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一年的时间才将恩维尔公司的集资款项审计清楚。
案件查处
自2007年5月13日起,陆续有近百名群众到阿瓦提县公安局报案,状告恩维尔公司骗取民众钱财。2009年2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艾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国家对股权、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和房产、林业等其他资产类投资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参与企业经营投资也有程序上的规定。从恩维尔非法集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受骗群众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正确判断企业融资行为的合法性,轻易相信犯罪分子编造的高额回报陷阱,暴露出受骗群众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这是导致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原因。同时,受骗群众由于同乡、同族身份,轻易相信犯罪分子编造的高额回报落入谎言陷阱。敬告广大投资者,切忌盲目跟风,避免上当受骗

“美丽”的谎言
——辽宁沈阳赵某某、冯某某集资诈骗案

自称获得“诺贝尔奖”的高科技保健品,占地百余亩、投资数千万元的度假村,打着生态旗号的养老院,这些,不过是赵某某、冯某某精心编造的一个又一个“美丽”的谎言……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至3月间,沈阳市谦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沈阳市谦政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冯某某谎称公司正在筹建养老院需要资金,并制订市场销售方案,以购酒返利、给付高回报、承诺每周返本金和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288万元,至案发尚有221万元无法归还。
作案手段
1.“高科技产品”吸引眼球。在谦政商贸公司的网页上可以看到,其标榜主要经营保健品、营养品、名酒系列等一些高科技产品,诸如“男士神力酒”、“中国龙酒”,还有“叙情叙旧酒”,令人贻笑大方的是,其还宣称产品为“诺贝尔奖产品”。
2.豪华度假村“彰显实力”。赵某某、冯某某租用大东区津桥路2甲号、铁西区东环国际花园6号楼作为办公楼。还找来兄弟单位加盟,号称正在开发“沈阳谦政度假村”,占地面积150亩,投资5000万元。
3.“生态养老院”深挖陷阱。赵某某、冯某某以虚构的公司办公大楼图片和谦政商贸生态养老院简介为主要内容,制作宣传画册向社会公众发放,谎称公司正在筹建养老院需要资金,并制订市场销售方案,一步步将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诱骗到非法集资的陷阱内。
案件查处
2007年6月,赵某某、冯某某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其后被逮捕。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赵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2008年11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赵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以及与本案相关书证等证据认定了赵某某、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冯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赵某某、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该案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得逞,主要原因是:首先,注册合法公司骗取投资人的信任。赵某某、冯某某在实施诈骗前,租借豪华办公楼,注册合法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其非法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其次,以诚信企业、慈善事业为幌子麻痹群众。其中有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易受犯罪嫌疑人蛊惑的参与者,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着侥幸、赌博心理,冒险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应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认识集资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非法集资者的欺骗伎俩,增强识假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驶向未路的“豪华房车”
——湖南长沙中天行公司非法集资案

“旅游房车+高科技产业”,打着这样的旗号,长沙中天行公司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吸引了7000多名会员“扑”向了它的“怀抱”,所谓“豪华房车”也就驶向了末路……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赵某某等人用北京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授权经营证明,虚报注册资本120万元,在长沙登记注册了长沙市中天行房产俱乐部有限公司,赵某某、高某某、蔡某某、刘某等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从2004年4月开业至2005年9月,长沙中天行公司利用发行至尊卡、贵宾卡、体验卡、鸿福卡、博颐卡等会员卡加盟入会的方式,承诺每月或按年以返还租金、赠送礼金等形式支付投资回报,测算年回报率高达10%以上,吸引以中老年人为主的社会公众参与委托租赁汽车使用权活动。公司除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外,还为不同等级会员提供其他服务和权益,如为会员购买10万~50万元不等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综合保险;提供租赁旅行房车市场价格5~8折不等的费用优惠;承诺会员将优先成为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原始股东等。
截至2005年9月案发时,共向7595人次非法集资1.67亿元,其中用于会员返租款1700余万元,欠会费1.5亿元。公司共购买房车38辆,作为公司经营主业的房车租赁收入仅12万元,案发时公司仅有存款和现金388万元。
作案手段
1.朝阳产业、科技概念,豪华包装。长沙中天行公司打出“旅游房车+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向,一方面称房车风行欧美,在国内则是朝阳产业,正处于培育期,公司前景很好,并拟在长沙县投资建立中天行华南总部;另一方面宣称拟与有清华大学背景的北京华清博大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长沙投资兴建公司,开发安全氧化剂、耐磨铸钢、医疗废物处置等高科技项目。
2.花样翻新、高额回报,套牢会员。长沙中天行公司成立之初,采取委托租赁方式发展会员,即社会公众交纳一定金额(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入会费后,分别成为公司的至尊卡、贵宾卡、体验卡会员(期限10年,后改为5年),每年获得一定期限的房车使用权,如放弃使用权,则享受每月返还1%~3%的租赁费。2005年1月,为避免资金压力过早崩盘,长沙中天行公司停止发展委托租赁制会员,改为发行鸿福卡,每卡购买价2万元(后改为2.2万元),购卡后可在5年内每年使用一定期限的房车,或由公司按年赠送卡金额10%的消费券。2005年8月,长沙中天行公司虚构“中天颐养园”老年公寓项目,发行博颐卡,每卡购买价3万元,购卡后可在5年内享有房车使用权、一定期限的房车宾馆使用权、中天颐养园养老居住权等,并享受居住优惠和居住期间的生活补助等。同时,至尊卡、贵宾卡、体验卡会员,均可以置换成博颐卡并享受补贴。
3.虚假增资、担保公证,以假乱真。为骗取社会公众对长沙中天行公司实力的信任,赵某某、高某某、蔡某某等人商量虚增注册资本400万元,并于2004年7月通过某策划公司办理了虚假变更登记。为稳定会员及为长沙中天行公司提供融资担保,2004年10月,高某某与他人采取借款2000万元验资后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成立了湖南信昱担保有限公司,其后在发展会员的过程中,长沙中天行公司均以该担保公司名义为会员提供担保。此外,还邀请公证部门对会员与公司签订的《会员入会合约书》、《鸿福卡服务合约书》、《博颐卡服务合约书》进行公证。
4.疯狂宣传、大力促销,混淆视听。长沙中天行公司开业之日,即邀请有关领导和新闻媒体,进行大型庆典和宣传;之后与媒体合办《中天行房车特刊》栏目,虚夸公司实力及所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大力宣扬其获得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荣誉。在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后,仍将原来制作的彩页、效果图等向公众发放,并在办公场所显要部位悬挂张贴。同时,组织大量营销人员上街上门,向社会公众散发小礼品和宣传品;采取送免费早餐、组织免费体验房车和免费会员活动,引诱拉拢以中老年人为主的社会公众入会;组织会员免费旅游、赠送礼品、折换现金、体验营地生活和到所投资项目建设工地参观等活动,增加会员信任度。
案件查处
2005年9月,公安机关以长沙中天行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立案,并对其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进行侦查。同年10月,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逮捕了高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刘某。2006年8月,一审法院对四人作出判决。高某某、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8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高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刘某虚假注册成立长沙市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采取虚增注册资金,对合同进行担保、公证,动用媒体做公司业绩良好的宣传等手段,蒙骗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给集资参与者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四人虽以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但绝大部分集资款由个人掌控,对外投资款项从个人账户支出,新成立公司均以个人名义占有股份,个人行为特征明显,依法均按个人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生效判决,高某某、蔡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警示
1.警惕“豪华公司”陷阱。一些以高科技和朝阳产业为道具的所谓“豪华公司”,虚构企业发展计划,骗取政府部门支持,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投资者要提高警惕,不能盲目信任公司的宣传,要通过多种途径对公司作多方面了解,加强对拟投资公司经营情况及开发项目的考察,不能道听途说,避免掉入陷阱。
2.警惕会员卡吸金。在本案中,长沙中天行公司推出的五种会员卡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都是一种变相的“储蓄卡”,会员也是为了这种回报而趋之若鹜。会员卡是企业向特定客户群提供服务的身份象征,不应具有“储蓄卡”的功能,群众对于企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出的所谓会员卡,一定要高度警惕,慎防资金有进无出。
3.不要贪图小利。企业组织活动、赠送礼品,一定是有利要图,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盲目听信,造成因小失大甚至血本无归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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