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辖内地方金融组织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涉企收费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定“霸王条款”,巧立收费名目,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
二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
三是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借款人费用。
四是收取的费用类别要符合营业执照要求,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类息费总和不得超过法定限额。
五是要明确公示息费标准和收费主体信息,在签订合同时要将息费收取情况如实充分告知借款人,提倡通过由借款人书面确认息费的方式强化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
下来,我局将在监管评级、年审以及现场行政检查中,进一步加大对地方金融组织涉企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涉企收费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此通知
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