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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申报指南
  • 2022-03-25 10:58:4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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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在东莞辖区内新设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含市外迁入),适用于本指南。

  一、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属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由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市联合会商机制会审;经市联合会商机制会审通过的,由市相关部门出具支持设立的书面意见至相关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配合申请人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1)原件,说明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拟设立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设立背景(目的)、企业名称(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注册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

  (三)资金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

  (五)股东/合伙人架构图(穿透至最顶层)、股东/合伙人基本信息及出资能力说明;

  (六)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承诺书》(附件1.2),承诺在取得支持设立的书面意见后12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否则自愿主动注销该企业;承诺资金募集、管理合法合规,并自愿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纳入相关监管系统;

  (八)联合会商机制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除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电子扫描版申请材料。

  三、后续工作

  (一)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经联合会商机制同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支持设立的书面意见后12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1个月内向所属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企业申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历次法律意见书和法律补充意见。

  (二)提供年度报告。经联合会商机制同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辖区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年度经营信息,提交年度业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异常经营管理。经联合会商机制同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超过承诺时间仍未完成在中基协备案的,未经中基协备案私自开展业务的,或未按规定及时向辖区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的,经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等约谈后于20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改正的,视情况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和工作机制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申报部门

  各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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