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市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有12家(详情见附件),此类企业不具备经营典当业务的资质,现向社会公众公告。
请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典当企业办理典当业务,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经营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附件:东莞市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典当”但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v2.et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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