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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开展2021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 2021-11-05 17:47:5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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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金监函〔2021〕60号)要求和《东莞市金融工作局2021年度行政检查工作方案》,我局现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五类机构”)2021年现场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深入了解掌握“五类机构”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依法处理违规事项,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确保现场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计划安排在2021年11月至12月31日期间。

  二、检查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2019年小额贷款公司“楷模”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指引》,对全市范围内的16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从全市范围内的12家融资担保公司(含3家分支机构)中随机抽取8家(66%)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从全市范围内的55家典当行(含6家分支机构)中随机抽取18家(33%)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结合2020年融资租赁行业清理排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系统填报情况确定检查对象,从全市范围内拟列入正常经营企业名单的13家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五)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纳入监管商业保理企业名单的通知》,对我市已纳入监管范围名单的2家商业保理公司以及经整改拟纳入监管范围名单的1家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上述受检“五类机构”共计58家。

  三、检查内容(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禁止事项排查。主要包括: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是否存在账外经营或财务造假问题;是否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暴力催收;是否抽逃资本金;是否经营未经批准以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是否未经批准跨区域展业等。

  2.合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发放关联贷款;贷款集中度;利率水平及明示年化利率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融资渠道、融资杠杆是否符合监管规定;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

  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4.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情况。

  5.涉法涉诉情况。

  6.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是否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等。

  2.是否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报告有关事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注册资本等,是否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是否超范围经营。包括:是否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是否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是否受托投资等。

  4.是否按规定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包括: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等。

  5.资产比例是否合规等工作情况。包括:是否照国家规定划分Ⅰ、Ⅱ、Ⅲ级主要资产;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的60%;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6.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是否针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三)典当行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禁止事项排查。主要包括:是否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是否发放信用贷款;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是否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是否向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是否对外投资;是否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具体规定为《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等。

  2.合规情况。是否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是否与股东存在违规资金往来;是否全部按规定机打当票;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

  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4.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禁止性事项排查。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是否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和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颁发相关经营许可的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是否出租、出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或将融资租赁业务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机构经营;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存在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等交易行为;是否向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是否存在以威胁、恐吓、要挟等暴力非法手段进行催收、讨债、处置租赁物的行为。

  2.合规情况。主要包括:融资租赁资产占比;杠杆率;证券投资业务占比;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情况;重大事项报送情况;订立合同规范情况;是否存在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等相关行业的情况。

  3.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是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

  4.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监管部门要求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是否针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五)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公司的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情况。

  2.禁止性事项排查。包括: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从事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3.合规情况。主要包括:受让应收账款占比;杠杆率;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情况;重大事项报送情况;订立合同规范情况。

  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是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

  5.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监管部门要求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是否针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四、检查方式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园区、镇(街道)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内“五类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并邀请会计师事务所一同参与现场检查工作,主要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查看、审查账册和走访有关受保或贷款企业、当户等方式开展,同时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组织实施。一是监管约谈,主要听取“五类机构”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主要查阅公司章程、制度、会议纪录;核对股东、董事长、高管人员以及商事注册信息。三是审查账册,按照检查内容对“五类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日常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查,重点查看“五类机构”的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业务台账及相关资料等。四是走访有关受保或贷款企业、当户等,主要采取书面、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对“五类机构”客户和合作银行进行走访,了解业务真实性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园区、镇(街道)金融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现场检查工作,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周密实施。要及时通知辖区内“五类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现场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严查隐患。要以此次现场检查为抓手,在重点检查2021年度“五类机构”资金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排查“五类机构”各类风险隐患和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对于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五类机构”,要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严防风险,切实提升“五类机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规范操作,严格检查。参加检查人员要认真对待此次检查,现场检查记录详细检查事项,并对反映相关问题的材料予以复印作为检查材料附件。检查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合规操作,要严守检查秘密,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四)加强监管,强化应用。要加强检查结果运用,提升和改进日常监管。每家机构检查结束时,要及时下达监管意见函,指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督促“五类机构”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验收。本次现场检查,凡是未提交公司自查报告、不配合或拒绝检查,以及对检查问题整改不力的,将视情采取强化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经营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以及不纳入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监管范围。

  附件: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重点内容指标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重点内容指标

  一、小额贷款公司

  1.是否正常营业。

  2.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小额贷款企业名义或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3.是否有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4.是否有控股或参股P2P公司,或是否有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

  5.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是否存在贷款不真实问题。

  6.是否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7.是否存在贷款期限过于集中或大额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过大的问题。

  8.是否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9.是否未按规定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10.是否开立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并专户专用,是否存在账外经营。

  11.是否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决策运行制度;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体系并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是否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及时处理。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资质,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12.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是否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存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在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是否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并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13.是否存在使用非法手段催债问题。 

  14.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或实际经营管理者与审批不一致。

  15.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

  16.截至2021年9月末,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风险情况。

  二、融资担保公司

  1.是否存在非法吸存、骗贷行为的可能。

  2.理清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抽逃资本金或资本金不实的情况;是否正常营业,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重要事项,有关变更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3.对关联交易及异常交易作详细披露,同时列出有关联可能的企业清单,并关注是否有疑似贷款资金流入关联企业。

  4.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的可能。

  5.是否存在账内外委托理财的可能。

  6.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借款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在《实施细则》施行后,新的担保业务所收取的保证金是否签订托管协议,实行专户管理。

  7.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变相收费行为并关注变相收费行为是否与非正常业务关联。

  8.是否存在高风险投资业务以及炒卖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控股或参股P2P公司,或是否有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

  9.是否存在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的行为。

  10.是否以融资担保为核心主业,按《实施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业务。

  11.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12.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13.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达标情况。

  14.风险拨备情况。

  15.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1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典当行

  1.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

  2.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3.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是否拨付到位。

  4.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

  5.是否发现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线索。

  6.是否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

  7.是否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

  8.银行贷款是否超过注册资本金或所有者权益。

  9.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10.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11.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

  12.是否有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典当业务。

  13.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 

  14.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

  15.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10%。

  16.是否超范围经营(对外投资、旧物收购和寄售、发放信用贷款、动产抵押等)。

  17.是否销售非绝当物。

  18.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

  19.3万元以上绝当物溢价是否返还。

  20.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

  21.是否按规定机打当票。

  22.当票填写是否完整。

  23.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

  24.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

  25.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26.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

  27.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四、融资租赁公司

  1.是否主营融资租赁业务。

  2.融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4.融资租赁公司有无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5.是否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6.是否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7.是否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8.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9.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10.是否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11.是否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12.是否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13.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14.是否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15.是否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16.是否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17.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18.是否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

  19.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是否低于总资产的60%。

  20.风险资产总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21.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

  22.是否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是否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1)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4)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5)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五、商业保理公司

  1.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2.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的情形;

  3.是否存在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业务;

  4.是否存在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业务;

  5.是否存在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是否存在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的行为;

  7.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8.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9.是否存在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如存在,是否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1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否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11.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

  12.商业保理企业是否存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金融监管局报告:

  (1)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4)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5)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13.是否存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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