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金监函〔2022〕19号)要求和《东莞市金融工作局2022年度行政检查工作方案》,我局现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五类机构”)2022年现场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深入了解掌握“五类机构”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依法处理违规事项,加强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网络安全和公民数据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确保现场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计划安排在2022年11月至12月31日期间。
二、检查对象
(一)按照2020年度“楷模”评级结果,对全市范围内的10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从全市范围内的9家融资担保公司中随机抽取5家(55.55%)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从全市范围内的47家典当行法人机构中随机抽取20家(42.55%)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全市范围内已纳入监管范围名单的1家融资租赁公司和处于整改期的9家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
(五)对全市范围内已纳入监管范围名单的2家商业保理公司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
上述受检“五类机构”共计47家。
三、检查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禁止事项排查。主要包括: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是否存在账外经营或财务造假问题;是否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暴力催收;是否抽逃资本金;是否经营未经批准以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是否未经批准跨区域展业等。
2.合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发放关联贷款;贷款集中度;利率水平及明示年化利率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融资渠道、融资杠杆是否符合监管规定;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
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4.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情况。
5.涉法涉诉情况。
6.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等。
2.是否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报告有关事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注册资本等,是否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是否超范围经营。包括:是否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是否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是否受托投资等。
4.是否按规定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包括: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等。
5.资产比例是否合规等工作情况。包括:是否照国家规定划分Ⅰ、Ⅱ、Ⅲ级主要资产;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的60%;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是否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6.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是否针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三)典当行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禁止事项排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是否发放信用贷款;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是否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是否向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是否对外投资;是否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具体规定为《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等。
2.合规情况。是否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是否与股东存在违规资金往来;是否全部按规定机打当票;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
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4.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禁止性事项排查。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是否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和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颁发相关经营许可的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是否出租、出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或将融资租赁业务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机构经营;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存在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等交易行为;是否向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是否存在以威胁、恐吓、要挟等暴力非法手段进行催收、讨债、处置租赁物的行为。
2.合规情况。主要包括:融资租赁资产占比;杠杆率;证券投资业务占比;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情况;重大事项报送情况;订立合同规范情况;是否存在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等相关行业的情况。
3.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是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
4.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监管部门要求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是否针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五)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及相关文件执行情况。
2.禁止性事项排查。包括: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配合大型企业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超出行业常规、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垄断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从事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3.合规情况。主要包括:受让应收账款占比;杠杆率;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情况;重大事项报送情况;订立合同规范情况。
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是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
5.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监管部门要求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是否针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四、检查方式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园区、镇(街道)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内“五类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并邀请会计师事务所一同参与现场检查工作,主要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查看、审查账册和走访有关受保或贷款企业、当户等方式开展,同时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组织实施。一是监管约谈,主要听取“五类机构”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主要查阅公司章程、制度、会议记录和决议;核对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监事)、高管人员等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三是审查账册,按照检查内容对“五类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日常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查,重点查看“五类机构”的会计账表账簿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业务台账及相关资料等。四是走访有关受保或贷款企业、当户等,主要采取书面、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对“五类机构”客户和合作银行进行走访,了解业务真实性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园区、镇(街道)金融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现场检查工作,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周密实施。要及时通知辖区内“五类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现场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严查隐患。要以此次现场检查为抓手,在重点检查2022年度“五类机构”资金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排查“五类机构”账外经营、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及其他各类风险隐患,对于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五类机构”,要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严防风险,切实提升“五类机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规范操作,严格检查。参加检查人员要认真对待此次检查,现场检查记录详细检查事项,并对反映相关问题的材料予以复印作为检查材料附件。检查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合规操作,要严守检查秘密,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四)加强监管,强化应用。要加强检查结果运用,提升和改进日常监管。每家机构检查结束时,要及时下达监管意见函,指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督促“五类机构”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验收。本次现场检查,凡是未提交公司自查报告、不配合或拒绝检查,以及对检查问题整改不力的,将视情采取强化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经营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以及不纳入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监管范围。
特此通知。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1月4日